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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0:00:05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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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前言
为了加强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和其它学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中医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题的指导思想的原则
(一)选题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从振兴中医事业,发展中医学术出发,面向防病治病,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以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研究,重视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发扬、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以利于促进中医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选题原则:
1.既着眼于解决医疗实践中的问题,又要注意到中医学科发展的需要,力求选择对四化建设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2.要遵循中医理论体系,发扬中医优势和特色;发掘整理性研究与发展创造性研究并重;一方面采用中医传统研究方法,另一方面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
3.选题新颖,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4.以临床为基础,从临床研究入手,在取得疗效,掌握一定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实验理论研究。

二、课题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申报条件:各级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的中医药科研人员或其它学科人员,个人或集体有从事中医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基础,并能认真执行课题计划者。
2.申报程序:课题负责人在申报前必须根据选题原则和招标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课题,做好科研设计,提出开题报告,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同行评议论证后,填写《计划课题申报、审批、合同书》,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推荐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复审(或请专家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择优推荐报国家中医管理局。
(二)审批
国家中医管理局委托中医科研招标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初审和复审;最后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核批准,经签订合同,列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计划。如申请课题属国家科委计划内容,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转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课题的管理和实施
(一)分级管理:根据“哪一级下达计划任务,资助经费由哪一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课题归国家科委管理;列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计划的课题归国家中医管理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和承担单位对国家科委,国家中医管理局计划课题分别负责监督,保证计划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科研计划的课题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管理,有关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保证计划执行。
(二)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组是承担计划任务的一种组织形式,课题承担单位要根据不同任务和学科的特点,处理好研究室和课题组的关系;相应扩大课题组的自主权,课题组成员可以由课题组长聘任或自由组合,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组要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建立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临床、实验观察记录,收集有关检测数据和原始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归档等工作。每半年做阶段小结,年终填写《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逐级上报课题主管部门。课题结束时,及时写出研究报告,分析投资效益,明确成果的实用价值和推广应用途径,提请课题主管部门或由委托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
在计划执行中,如果课题研究方向需要做重大变更,可逐级向课题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建立定期检查和奖惩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计划课题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或1年检查1次,年终写出检查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并转报国家中医管理局。各级主管部门对课题计划执行较好、经过验收确属成绩显著的课题组、研究室或单位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计划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应予以批评,并帮助分析原因,订出改进措施;对不执行计划,长期无进展,属于非客观原因所致者,终止计划,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责任,追回课题资助经费。

四、经费资助和使用
(一)资助原则:中医科研计划课题资助经费,采取科研基金和政策性拨款并行制度,实行公开招标,合同制,分类管理。列入国家科研计划的课题,由国家科委拨款;列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计划的课题由国家中医管理局拨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研计划的课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中医处拨款。投资比例可参照基础研究15-20%,应用研究65-75%,开发研究10-15%执行。根据中标课题性质,采取无偿和有偿合同两种形式拨款。政策性拨款主要用于一些需要保护、周期较长的连续性课题和有地区特殊性探索性课题,以及鼓励青年研究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
(二)使用和管理:课题资助费于课题批准后,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由承担单位按课题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当年节余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课题组负责人有权列出经费使用计划,安排经费支付,于年终和课题终止时会同科研管理、财务部门做好结算,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课题完成,经费结余部分,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科研、改善科研条件和学术活动,少量可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三)课题升级,原下达计划管理部门即终止拨款,或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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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发〔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精神,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中山市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第五条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具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申请,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查新、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需在市科技局指定的认定时间前十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二)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企业创办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转交给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取消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推荐单位:
所在镇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零零七年制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网址
经济类型① 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简称 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②
企业主管部门 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是□否 名称
企业认证情况
申报类型 □生产型 □研究开发型 □技术服务型

注:①经济类型:1.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6.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7.其它企业
②所属技术领域:1.电子与信息 2.先进制造 3.新材料应用 4.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 7.其它

人员情况表
年企业人员情况表
人 员 状 况 计算单位
职工总数 人
其 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大专 人
本科 人
研究生 人
博士以上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未定职称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报告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导产品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特征与优势
  2.1 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
  2.2 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与优势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 人才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四、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4.2 生产制造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4.3 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情况
  4.4 市场开发和营销策略及能力
  4.5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五、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1 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领域
  5.2 企业三年规划目标(质量、生产、销售目标)
  5.3 人才培养计划
  5.4 产品市场竞争战略(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预测
  六、企业财务状况
  6.1企业投资主体
  6.2企业融资计划

附件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 □环保证明
□留学人员证明文件 □高技术产品证明
□验资报告 □新药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各类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 □ISO证书
□检测报告 □其它:
□查新报告 □其它:


注:下画线部分为必须上报附件。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镇区科技办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一、对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的评议

二、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范围、标准、条件的评议

三、对申请企业评价结论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名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劳动部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农业部、劳动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大连市劳动局、南京市劳动局、大连市水产局、南京市水产局: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农业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决定在农业水产行业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试点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审慎行事,切实把工作做好。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农业水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根据农业水产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在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轮修造的机床加工、冷作铆焊、钳工等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中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高级技师的名称,按专业(工种)的名称分别定为:海水养殖高级技师、淡水养殖高级技师、船舶冷加工高级技师、船舶钳工高级技师、船舶电工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公认的技术操作能手。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具有相关专业(工种)的操作技能。并能热心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指导技师工作。
4.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考评组织
1.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进行指导。审批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聘,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农业部水产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评聘、颁发证书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水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各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拟定试点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报批后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报农业部审批,地方所属单位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
四、考核办法
1.申报高级技师,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同意,同时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经本单位考评组织考核评审,按隶属关系报批。
2.各单位对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培训,并要严格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以及现实表现的考核,全面进行考核评审。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生产特点,选择典型实例和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3.经考核合格者,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高级技师任期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所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曾解决和处理过的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2.考核的重点应在工人技师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其掌握和解决本专业高难度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新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性和难点的问题的成绩,任技师后的生产工作成果。
六、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评聘,不得突破。
七、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原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每月40~60元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得挪作它用。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高级技师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