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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30:27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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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鲁劳社〔200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统一基本制度和政策、统一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待遇调整、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经办工作流程等“六统一”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计划(预算)控制。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我市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驻德部队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等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时存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转入同级财政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于次月10日前(年终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含清欠等收入)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上缴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次月15日前(年终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规定将“下级上解收入”及市本级划转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缴存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市、区)滚存节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暂由各县(市、区)负责代存。各县(市、区)使用上述基金时,须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批准。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第十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日前应将本地上月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直管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失业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失业人数的增减变动、失业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所需失业保险基金,对足额完成征缴计划并及时上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市统筹基金全额负担;对完不成征缴计划或上缴失业保险基金不及时的,按县(市、区)上缴失业保险基金额占计划征缴额的比例乘以所需支出额拨付市级统筹基金;因完不成征缴任务或因上缴失业保险基金不及时造成支付缺口的,首先从当地暂存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中支付,无滚存节余或滚存节余不足的,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3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预计支出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发放。
  各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应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增减、失业人员变动情况。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市里下达的扩面征收、基金上缴任务和失业金社会化发放达到100%的县(市、区),按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上缴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督查通报制度,完善失业保险预警机制,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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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9〕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有关“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资金到位,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使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填写《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五)对在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六)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初始基金按50万元标准筹集,县级初始基金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年度终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临时救助资金开支情况,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民政部门,保证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直接发放现金,2000元以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发申请人)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银办〔2005〕167号


中支机关各科室:
  去年9月,在行领导的重视和各科室的积极努力下,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上海分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金华市委《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中心支行对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建立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办法;定期分析政务公开的运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的执行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货币信货管理科、调查统计科、外汇管理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人事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主要负责人为“公开办”成员。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具体项目
  (一)政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2、月度工作安排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职称管理和工资调整等情况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
  (1)贷款卡申领
  (2)贷款卡年审
  2、货币信贷业务
  (1)短期再贷款
  (2)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3)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
  (4)再贴现
  3、外汇管理业务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3)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4)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5)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6)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7)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9)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10)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11)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镜审核
  (1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13)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14)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1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16)外汇帐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
  (17)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18)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19)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0)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21)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
  (22)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3)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24)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26)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4、国库业务
  (1)预算拨款
  (2)预算收入退库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5、会计结算业务
  (1)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
  6、货币金银业务
  (1)现金出库
  (2)现金入库
  (3)残损人民币兑换
  (4)人民币图样使用
  (5)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7、支付清算业务
  (1)现金支票核算
  (2)转帐支票核算
  (3)邮政储蓄
  (4)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财务公开
  1、基本建设、办公楼装修支出
  2、会议费、公务接待费
  3、机动车辆修理、燃油费用
  4、学习培训、考察费用
  5、设备购置费
  6、差旅费、电话费
  7、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
  8、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职责分工
  (一)行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由办公室在计划制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2、月度工作安排,由办公室承办,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局域网站等形式公开。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工资晋升、职称聘用等事项,由人事科按有关规定即时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分别由人事科、宣传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预算拨款和退库、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将办理的依据、实施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2、货币信贷业务、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货币金银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由相关职能科室将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通过向服务对象下发文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3、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付汇标准、进出口单位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个人购付汇、结汇和解付现钞及携带现钞出境审核、外汇帐户的开立(含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由外汇管理科按规定要求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或在触摸式查询系统、政务网站上公开。
  4、外汇管理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由外汇管理科将设定依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办理依据、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在办事大厅印发便民手册或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三)财务公开
  1、财务经费开支情况由会计财务科于月或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表格汇总形式按月或按季在公开栏上公开。
  2、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分析一次,由会计财务科于每年的1月和7月的20日前,通过召开行务会等形式公开。
  3、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由承办科室于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五、监督保障措施
  1、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行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办事。
  2、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各科室要制订和完善各项金融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公布对外业务公开承诺自律制度,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办事标准,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市中心支行财务管理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经费管理制度的落实。市中心支行“公开办”要定期对政务公开制度、承诺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终考核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要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适时进行检查。要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4、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推行政务公开的情况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的,将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公平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