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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3:26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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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十二五”是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基础研究繁荣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科学技术部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08_94902.htm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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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
—— 讲稿
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说到自由我觉得印象比较深的一个例子是:我们中国有一位音乐家吧(当然是后来才出名的)到美国去,环境所迫在美国做过一段时间的“街头艺术家”,和他一块演出的有一个美国人。多年之后这位华人音乐家出了名偶然遇见当年的街头搭档仍然在原来的地方卖艺,他很真挚的对那人说:“朋友,怎么你还在这里,以你的表演技术,我可以帮你找一份正当的职业!”那位外国朋友谢绝了,笑笑说:“我在这里表演也是一种职业啊!”这个小小的例子我想可以从侧面反映美国人和我们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上的差异吧!
当然我上面所讲的两个小小的例子只是阐述了我所理解的美国的自由,更深层次的东西还有待以后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探讨!
 在讲下来的内容之前,我向大家对美国总统的大权多少有点崇拜甚至是妒嫉。那美国总统是否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为所欲为,想打阿富汗就大阿富汗,想打伊拉克就大伊拉克呢?接下来我讲的内容相信大家会有一个更好的答案!那么接下来我要讲的内容是美国宪法的原则里边的分权原则。
{-学界对美国宪法并不像我们国家的宪法一样有比较统一的定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
学者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宪精神包含四个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但人民经过一定程序,有权随时修改宪法)
(二)政府制衡原则(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
(三)联邦分权原则(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 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
(四)代表而非代理原则(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 )-}
在这里我只就分权制衡原则稍作展开,分权和制衡往往并不是独立的两部分而是紧密联系的,分权的同时必有制衡!
正如上节课将英宪的同学所指出的,三权分立制最早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国。但以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未制定成文宪法。最早对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作较彻底运用,且写进宪法的,是美国。美国资产阶级运用三权分立制实现了内部不同私有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分享,比较充分的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精神。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是“分权”与“制衡”。资产阶级之所以采取三权分立,其主要目的是要造成没有一个人或单独一个机构能够取得绝对统治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
示图——(如图 所示)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
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
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图示展开)
具体如何体现呢,美国国防就是一个典型。一个政府没有什么比国防更重要的。美国故意把国防的责任一分为二:总统是三军统帅和外交领袖;国会则控制财政,包括军费,并且只有国会才有权正式对外宣战。珍珠港事件当日,并不是由罗斯福总统直接宣战,而是在总统要求下召开国会,国会一致通过对日宣战,“一个巴掌打不响”用在这里正的是最合适不过了。
以美国为首的政府每年都要提交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由国会通过拨款执行。国会没有权力指令总统做什么活不做什么,但掌握财政是国会的有力武器。国会对不想政府做的项目不予拨款,政府就难以进行了。
一般来说,国会过半数投票决议了的事情,必须由总统签署,政府才可以实行。假如总统反对国会的决议,亦可以不签署或实行总统否决权。总统否决后以安徽被送回国会讨论投票,这回国会必须3/2大多数票通过,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迫使总统执行。实际上如果总统运用到否决权,一定会有较为有利的理据,因此国会也就不得不认真的重新考虑总统的意见。所以,国会和总统僵持的局面并不多见。。。
不过,国会和总统互不妥协的情况还是时会出现的,我们试举下前些年的例子。1995年底,国会和克林顿总统因财政预算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与国会谈不拢而关门的第5次,不过以前关门一天半天就解决了,这次竟然持续了20多天才收场。如果最后国会和总统都不做出让步的话,则须将该问题提交联邦最高法院以法律的途径解决了。
说了这么多关于美国政府的分权和运作,目的是说明,美国一切运作都要根据法律,国会与总统也一样要受罚。美国一切都以美国宪法为本,而宪法的最终诠释权是联邦最高法院,所以在三权当中似乎司法权力最大。可是,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任命,而经费全部来自国会,所以也受国会和总统的制衡。
所以,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力的领袖之一的美国大总统,在国内的政治体系中也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即使是在总统分内的国防、外交等范围内,也难免要出尽九牛二虎之力向国会游说,威迫利诱、陈明利弊,或者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推动他的政策。
最后我想说的是——“做人难,做美国总统更难!”
谢谢大家!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参考文献

《美国法律》 陈纪安 科技大学 美国生活百科丛书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王希 北大出版社
《宪法教学参考书》 韩大元 胡锦光 人大出版社
《宪法学——外国部分》 许崇德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证防空地下室能有效地应付战争和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荆门市中心城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钟祥、京山和沙洋城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项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七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应当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投资建设主体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投资建设主体按第八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新建、改建和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平调、挪用和截留。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用缴清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新(扩)建民用建筑人防手续办结证》。

  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投资建设主体未依法取得《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或《新(扩)建民用建筑人防手续办结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管理, 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从事防空地下室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按照审查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投资建设主体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防空地下室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对防空地下室的质量和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投资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其返工。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主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单位参加。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等级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投资建设主体应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等级证书》。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投资建设主体管理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八条防空地下室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已经开发利用的防空地下室,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未开发利用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二条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一)补建等级不低于原抗力标准;

  (二)补建面积不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面积不得替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五条应当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第三十六条在防空地下室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或者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擅自办理相关发证手续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