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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0:15:42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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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上,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采用网上申报办法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现就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增值税管理中,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等都是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工作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值税网上申报只是申报数据电子采集、网上传输及前期初步审核的技术手段,它不是纳税申报的全部内容,更不能将其从申报的整体工作中割裂开来。
  二、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时,可以通过网络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电子申报数据以及“四小票”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电子申报数据报送的成功率,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检查,以提高数据质量,防止垃圾数据的大量产生。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要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照IC卡准确填写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先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不含税控IC卡)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再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其纸质申报资料也可于季度末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在窗口进行申报纳税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首先审核申报的销项税额,插卡比对IC卡记录数与网上传来的申报表所填专用发票销售数,确认后录下存根联信息;再比对认证信息、四小票数据,审核进项税额,经审核无误后计算应缴税额,开具缴款书等,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处理。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后,即可凭卡去购买发票,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申报纳税(包括报税,即录取存根联数据)和购买发票等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掌握查阅IC卡、准确填申报表、报送等要求,在数据录入、传输、接收等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升服务水平;要及时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确保“一窗式”比对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信息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从业务上进行积极的指导,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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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2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身心健康和卫生安全,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宿舍(公寓) 管理办法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



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初等学校食堂、学生公寓(宿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在整体设计建设上要突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做到与教学区隔离,远离噪声和污染源,注重宿舍(公寓)四周的绿化美化建设。

第四条 每间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学生中学不超过8人,小学不超过12人,城镇学校学生人均住宿面积不能低于1.5m2,农村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分单元布置、相对隔开,封闭管理,每间(层)宿舍应设有卫生间、学生宿舍(公寓)内采光通风良好,门窗玻璃完好,有防盗、防鼠、防蚊、防蝇设施。

第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消防灭火器材齐全完好,通道畅通并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夜间应急照明灯,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楼梯宽敞,扶手、护栏高度符合安全要求,水电设施齐全完好,用电实行统一开关,分时供电。

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设有固定的值班室,安装有值班电话。乡镇以上学生宿舍要逐步配有必要的家俱及电风扇、洗衣机、晾晒衣物架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政教(德育)处、总务处、班主任、学生代表参与组织成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分工明确,相互协调,运转正常。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学生宿舍(公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卫生保洁员等,在学生中产生楼层层长、寝室长、安全员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体检后持证(挂牌)上岗。要熟悉本职业务,要思路清晰、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住宿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记载清楚,认真填写学生宿舍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无私拉电线、私自更换灯具和违章用电现象,要有节约水电的措施,零星维修要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封闭管理,住校生一律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晚归、不归现象,无留宿非本室成员现象。

第十五条 要经常对学生开展校纪校规教育,使学生在校内无抽烟、饮酒、打架斗殴、喧闹、赌博等不良现象,无不健康娱乐或不安全的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无证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要教育学生在正规的商店、超市购买健康、安全的物品,校内无经营性网吧。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走廊、墙壁、楼梯无污物、痰迹,屋顶、屋角无蜘蛛网、灰尘、楼顶平台无垃圾、杂物,厕所、洗漱间、浴室干净卫生无异味,无卫生死角。

第十八条 房间内务整理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床被叠放有棱角,毛巾、牙刷、水瓶、鞋子、书包、衣物、箱包等在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美观。

第十九条 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公寓)的房间、走廊、外围进行消毒、灭菌、保洁,做到宿舍内无蟑螂、鼠害、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宿舍内的门窗要经常打开,保持空气流通,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条 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洗换衣服,勤晒衣被,学校要为住宿生提供必要的洗浴设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要与德育处、总务处、宿舍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宿舍管理员等层层签订安全责任责任状,并将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公示在学生宿舍(公寓)醒目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 要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报警、报案、医疗急救的电话号码,有情况及时报警报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使用非规定的电器、煤气炉、酒精炉、蚊香、蜡烛、灭蚊片等,严禁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寓)安全保卫制度和出入来访登记制度,不准异性或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乡镇以上学校,要逐步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和保安设施、医疗急救设备,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生理心理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中学要设立学生心理咨询诊疗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及时消除或缓解学生心理障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室内设计要有青少年活动特点,做到健康高雅、活泼向上,文化氛围浓厚。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学生宿舍(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楼内公共场所建有相应的宣传栏、文化橱窗,鼓励学生自办各种板(墙)报,经常更新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要坚持开展“卫生寝室”、“文明寝室”和“文明楼(层)栋”的创建评比活动,做到活动有创新,有成效,并受学生欢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应为十堰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①

国务院


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①
国务院


规定
(注解: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二至六款所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仍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税率征税。二、《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说“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是指适用于外籍人员在八月份当月和以后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用于八月份以前的工资、薪
金所得。对补缴八月份以前应缴纳的税款,不得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比照第二条的规定减征。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