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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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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


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1985年8月24日,财政部

生猪购销价格放活以后,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营生猪的渠道增多,市场活跃。为了在税收上适应这个新情况,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屠宰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应作相应调整。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送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以上各点,请部署所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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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14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为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 -- ×××× — ××
---------- ------------ --------
| | |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
| --------------------标准顺序号
|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 --/T ×××× — ××
-------------- ------------ --------
| | |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
| ------------------标准顺序号
|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 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意见汇总处理表
共 页 第 页
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编写
------------------------------------------------------------
|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 |
|----|------------|--------|--------|--------|------|
| | | | | | |
|--------------------------------------------------------|
|说明: |
| a.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
| b.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
| c.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 |
| 数:个。 |
| d.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
------------------------------------------------------------
附件2: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
| 标准名称 | |
|------------|--------------------------------------------|
| 起草单位 | |组织函审单位| |
|------------|--------------------------------------------|
| |发出日期 | |
| 函审时间 |------------|------------------------------|
| |投票截止日期| |
|----------------------------------------------------------|
|回函情况: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赞成:共 个单位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
|弃权: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共 个单位 |
|未复函:共 个单位 |
|----------------------------------------------------------|
| 函审结论: |
|----------------------------------------------------------|
|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 |组织函审单位技术负责人: |
|(签名、盖公章) |(签名、盖公章) |
| 19 年 月 日 | 19 年 月 日 |
--------------------------------------------------------------
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3: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函审表决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 19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19 年 月 日
表决态度: □
赞成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弃权 □
不赞成 □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审查单位(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
19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说明:
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
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
票处理。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的精神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分期分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上述机构应当接受地方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维护上述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负责查处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证券或者期货咨询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以下统称为被监管者)的有
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证券、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涉及重大案情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五、地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对被监管者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被调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对调查中所知悉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守秘密。
调查时需要取得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资料、股东资料的,除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以提供的外,应当由行使调查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六、经过调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被调查事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地方监管部门查处:
(一)被调查事件所涉及金额在3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
(二)需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情节严重,需要限制、暂停业务资格或者撤销业务许可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监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由地方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
八、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地方监管部门不负责本通知涉及的期货监管工作。
九、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执法情况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地方监管部门的处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对地方监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决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杜绝一切腐
败现象,使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被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执行本决定中遇到什么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被授权名单另行发布。



19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