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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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调动执收执罚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更好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海南省政府性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琼财综[2003]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依法征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给予奖励;未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不给予奖励。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收入数(一次性收入可剔除)。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奖励。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为执收单位行使行政职责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法单位对单位和个人因违规应收缴的罚款和罚没物品折款。不含追缴的税款和第六条规定的事业性专项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以下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经费:
(一)中央、省直驻市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60%计提。
(二)本市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50%计提。
(三)其他部门(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总额的30%计提。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工本费、考试性收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等有支出政策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按其超收部分全额核拨给执收部门(单位)。
第六条 事业性专项资金收费的奖励。
执法部门查处追缴的事业性专项资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市政配套费、海域使用金、国有资源使用费、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业务费(手续费)的2倍提取工作经费奖励执法部门,征收单位不再提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如因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需调整奖励标准的,按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八条 在计算奖励金额时,部门(单位)的乱收费收入予以剔除(剔除额按乱收费收入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用次年安排的办法,即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下年预算,在下年度预算执行中兑现。
第十条 执收执法部门(单位)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经费,需要预拨超收奖励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当申请超收奖励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执收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拨部分超收奖励经费,但预拨奖励款不能超出总奖励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以及弥补单位办案、业务费用等,用于发放奖励和职工福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实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示、自检自查、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审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五)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举报;
(二)定期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
(四)派驻监督人员;
(五)个案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审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条 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
(二)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汇报,查阅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材料,或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三)向被检查机关反馈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个案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确定调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二)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
(三)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联合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实施监督,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办理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阻碍监督检查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负责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提请其所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国权办[2004]19号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4〕2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明令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发和传播其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你局请示反映的情况,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海南省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